法律法規
基本法規
黃巖區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全區城市供水、燃氣系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供水、燃氣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部《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臺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臺州市黃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發生的突發性重大、特別重大供水、燃氣事故或跨縣級行政區劃的較大突發性供水、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2)統籌協調,快速反應。
(3)長效管理,落實責任。
1.5 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I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臺州市黃巖區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建設局,負責日常工作。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與區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區領導小組的指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
區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由城市供水、燃氣設施設計、施工、 運營以及電力工程、水質檢測、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參加區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區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等,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區領導小組的指派,對地方給予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預測
3.1.1 監控機構
區建設局負責全區范圍內城市供水、燃氣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分析。
3.1.2檢測網絡
(1)以建設系統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為主,以衛生防疫系統監控網絡為輔。建立三級監控網絡,由供水企業運行班組、公司化驗室、區水質監測站組成監測網絡,按《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2)建立健全城市燃氣安全網絡,隨時對城市燃氣安全進行監測。
3.2 應急響應
3.2.1 總體要求
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發生后,在區政府領導下,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
3.2.2 預案啟動
發生I級、II級、ⅡI級、Ⅳ級供水、燃氣系統突發事故或需要由區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重大事故,經區領導小組批準啟動本預案。
3.2.3 事故報告
3.2.3.1 報告程序
(1)供水、燃氣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有義務立即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供水、燃氣突發事故。
(2)區建設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區政府、市建設規劃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II級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上報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
3.2.3.2 報告內容
報告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 (地表、地下)處數;氣源廠座數、氣源來源;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3.2.4 響應行動
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各級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置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2.5 指揮協調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級、II級事故報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由區領導小組進行決策,并宣布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區政府、市建設規劃局、市政府和省建設廳。需要區政府、市政府領導協調的,報告時一并提出處置建議。
(2)第一時間召開區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
(3)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并收集匯總事故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隨時向區政府、市建設規劃局、市政府和省建設廳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區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決定城市供水、燃氣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燃氣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辦公室各成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6)各地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區域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區領導小組集中統一、及時調配。
3.2.6信息發布
按照《臺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實施。
3.3 應急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區城市應急領導機構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特殊情況下,由區政府或授權有關部門宣布應急結束。
3.4 后期處置
3.4.1善后處理
區建設局和領導小組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3.4.2調查評估
(1)區應急領導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區建設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燃氣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燃氣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3)城市供水、燃氣應急終止后,區建設局應向區政府和市建設規劃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4 應急保障
4.1 指揮技術系統保障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指揮技術系統,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市供水、燃氣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傳遞省、市領導小組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4.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區政府、市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專家通信聯絡的需要。
4.3隊伍保障
必須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城市供水、燃氣企業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區建設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區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燃氣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4.4 裝備保障
區建設局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燃氣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區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領導小組備案。供水、燃氣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知識的宣傳,提高防范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飲用、燃氣安全使用及應急的基本常識等。
5.2 培訓
(1)由區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培訓工作人員;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5.3 演練
要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區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6 附則
6.1制定與管理
本預案由區建設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由區建設局負責管理與更新,區建設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建設規劃局備案。
6. 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1 編制目的
做好全區城市供水、燃氣系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供水、燃氣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部《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臺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臺州市黃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發生的突發性重大、特別重大供水、燃氣事故或跨縣級行政區劃的較大突發性供水、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2)統籌協調,快速反應。
(3)長效管理,落實責任。
1.5 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I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臺州市黃巖區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建設局,負責日常工作。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與區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區領導小組的指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
區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由城市供水、燃氣設施設計、施工、 運營以及電力工程、水質檢測、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參加區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區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等,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區領導小組的指派,對地方給予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預測
3.1.1 監控機構
區建設局負責全區范圍內城市供水、燃氣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分析。
3.1.2檢測網絡
(1)以建設系統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為主,以衛生防疫系統監控網絡為輔。建立三級監控網絡,由供水企業運行班組、公司化驗室、區水質監測站組成監測網絡,按《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2)建立健全城市燃氣安全網絡,隨時對城市燃氣安全進行監測。
3.2 應急響應
3.2.1 總體要求
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發生后,在區政府領導下,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
3.2.2 預案啟動
發生I級、II級、ⅡI級、Ⅳ級供水、燃氣系統突發事故或需要由區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重大事故,經區領導小組批準啟動本預案。
3.2.3 事故報告
3.2.3.1 報告程序
(1)供水、燃氣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有義務立即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供水、燃氣突發事故。
(2)區建設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區政府、市建設規劃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II級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上報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
3.2.3.2 報告內容
報告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 (地表、地下)處數;氣源廠座數、氣源來源;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3.2.4 響應行動
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各級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置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2.5 指揮協調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級、II級事故報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由區領導小組進行決策,并宣布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區政府、市建設規劃局、市政府和省建設廳。需要區政府、市政府領導協調的,報告時一并提出處置建議。
(2)第一時間召開區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
(3)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并收集匯總事故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隨時向區政府、市建設規劃局、市政府和省建設廳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區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決定城市供水、燃氣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燃氣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辦公室各成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6)各地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區域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區領導小組集中統一、及時調配。
3.2.6信息發布
按照《臺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實施。
3.3 應急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區城市應急領導機構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特殊情況下,由區政府或授權有關部門宣布應急結束。
3.4 后期處置
3.4.1善后處理
區建設局和領導小組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3.4.2調查評估
(1)區應急領導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區建設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燃氣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燃氣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3)城市供水、燃氣應急終止后,區建設局應向區政府和市建設規劃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4 應急保障
4.1 指揮技術系統保障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指揮技術系統,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市供水、燃氣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傳遞省、市領導小組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4.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區政府、市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專家通信聯絡的需要。
4.3隊伍保障
必須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城市供水、燃氣企業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區建設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區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燃氣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4.4 裝備保障
區建設局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燃氣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區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領導小組備案。供水、燃氣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知識的宣傳,提高防范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飲用、燃氣安全使用及應急的基本常識等。
5.2 培訓
(1)由區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培訓工作人員;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5.3 演練
要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區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6 附則
6.1制定與管理
本預案由區建設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由區建設局負責管理與更新,區建設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建設規劃局備案。
6. 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